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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10698号提案的回复
时间:2018-08-06 12:07:54    来源:中原合作网    返回首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1210698号提案

  提 案 者:熊静香

  案 由: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提案

  审查结果:立案

  处理意见:建议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供销社、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研究办理

  二○一八年二月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成为春节期间烘托节日气氛最直接的一种方式。但是,燃放烟花爆竹的弊端也很明显,不仅浪费资源,而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据有关资料显示,生产一万箱各种标准( C级) 的爆竹要耗用1.4吨高氯酸钾和1吨硫磺,而生产一万箱各种标准的组合烟花和喷花类烟花爆竹(B、C、D级),要耗用1.1吨高氯酸钾和0.8吨硫磺以及2.2吨铝银粉等金属。从对公众危害的角度说,危害最大的是烟花类爆竹,其制作过程在火药中掺入一定量的重金属和有色金属的硝化物,在高温的焰色反应里生成小微粒的氧化物,这些小微粒的氧化物悬浮在空气中,与潮湿的气体等自然物质在一定的条件下形成气溶胶,可以随着人们的呼吸进入人体,重金属、有色金属在人体内的代谢是非常缓慢且有一定的富集作用,可能导致影响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重金属中毒。如果过度集中燃放容易引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增高,特别在节日期间大量燃放烟花类爆竹产生的雾霾将严重影响空气质量。

  根据环保部公布的《2013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分析》,2017年除夕夜18时,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仅19个城市空气质量为重度及以上污染。随着烟花爆竹燃放量大幅增加,到大年初一凌晨2时,183个城市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其中严重污染城市105个,62个城市在除夕夜间小时AQI(空气质量指数的简称)一度“爆表”。全国338个城市PM2.5平均小时浓度也由18时的62微克/立方米上升到213微克/立方米。仅笔者所在的信阳市,全年销售烟花爆竹7个多亿,其中销售烟花三个多亿,400万箱、3亿余发,占比40%,这些烟花爆竹燃放之后对大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上海、南京、杭州、太原等实施禁放限放措施的城市,在除夕夜间PM2.5浓度均未出现明显上升现象,和本地未禁限放的年度相比大幅下降。

  为了打赢大气污染攻坚战,各级地方政府想尽了一切办法,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了限制,有些地方划定了禁放区域和燃放时间,实行这一措施,产生了良好效果,不仅减少了城区的环境污染,同时在广大农村地区,限制烟花爆竹燃放,也慢慢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但是,由于我国是烟花爆竹的发源地,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烟花爆竹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节日喜庆和重大历史时刻不可缺少的商品,已成为国人精神需求的一部分。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68号〕文件明确烟花爆竹为传统文化产品,并列入重点提升领域。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摇篮,中原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传承和弘扬这一上千年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我省责无旁贷,应承担更多地责任和义务。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燃放烟花爆竹应严格遵循“严把源头,统一渠道,集团经营,城乡有别,禁限结合”的原则。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也为了满足老百姓的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应严格遵循“严把源头,统一渠道,集团经营,城乡有别,禁限结合”的原则,对那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生产重污染烟花爆竹的生产厂家,要坚决取缔,决不手软,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对企业销售烟花爆竹,要统一进货渠道,实行集团经营,坚决取缔随意在城镇街头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城以上的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禁放,农村可以在除夕夜、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三天燃放鞭炮,但禁止燃放烟花。

  二、严格限制爆竹生产单个包装数量。生产企业要严格限制生产爆竹单个包装数量,一串爆竹严格控制在100响之内。绝不允许生产超大型包装、超大个头的爆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购买爆竹实行实名制。以户为单位,实行爆竹购买实名制。每户购买爆竹不得超过三串。

  四、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源头管控,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全治理;供销系统发挥好烟花爆竹经营的主渠道作用,监督经营企业适量并优先采购安全、环保产品,减少环境污染,引领行业规范发展。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爆竹燃放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燃放爆竹的农户或人员,要重处重罚。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10698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熊静香委员:

  首先,对您对省供销社工作的关心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提案收悉后,省供销社理事会高度重视,组织有关同志,进行深入调研,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第一,我们非常赞同代表提出的“燃放烟花爆竹应严格遵循‘严把源头、统一渠道、集团经营、城乡有别、禁限结合’的原则”,对企业销售烟花爆竹,统一进货渠道,实行集团经营,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坚决取缔随意在城镇街头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这符合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认真执行、严格落实。

  第二,“关于县城以上的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禁放”的建议。豫政办[2017]7号第39条和豫政办[2018]14号第47条都做出规定:“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这条建议符合当前省内现行烟花爆竹政策,且全省正在贯彻落实。

  第三,关于“严格限制爆竹生产单个包装数量”的建议。截止2017年9月底,河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经全部退出,结束了我省生产烟花爆竹的历史。因此,烟花爆竹生产方面的问题,我省已不存在。

  第四,关于“购买爆竹实行实名制”的建议。豫安委〔2009〕24号文件规定:“三、加强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对于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和涉爆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高氯酸钾等烟花爆竹原材料,要求实名购买,跟踪流向,严防流入市场,流向社会。”近几年来,为防暴恐、打击利用烟花爆竹原材料违法犯罪行为,全国各省、各级安监、公安等部门一直在严格督导、落实这项政策,要求各省、各企业、各销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否则,一经发现,依法予以严惩。

  第五,关于“农村可以在除夕夜、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三天燃放鞭炮,但禁止燃放烟花。”的建议。省供销社不具有制定政策的职能,同时,我们也认为,此建议不符合当前我省实际,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相符和豫政办[2018]14号文件规定不相符,也与“国办发[2016]68号文件中烟花爆竹被国务院作为传统文化产品列入重点提升领域”这一政策明显不相符,也违背国务院提升传统文化文件精神,更不利于中国传统文化与全球文化的传播与交流。

  第六,关于“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建议。由于省供销社仅具有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的职能。多年来,不断加强对系统烟花爆竹企业的管理,特别是近几年,为确保禁放政策落实,减少环境污染,要求系统企业优先购进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产品,确保企业安全、规范发展,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每年多次下发文件,督促各地市供销社全面加强当地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管理,认真进行检查,确保禁放区禁销落实和非禁放区经营安全。二是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全省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督导,确保国家及省内烟花爆竹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通过省供销社、省行业协会网站、协会会刊和会员微信群,宣传禁放政策和安全经营要求。通过全系统上下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全省供销社系统未发生一起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为平安河南、和谐河南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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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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