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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9月实施首提建立跨省联动机制
时间:2017-08-16 09:50:47    来源:中国渔业报    返回首页

  9月1日,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全国第一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使广东省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步入法治轨道。

  《条例》有七章共五十三条,分别从水产品产地、水产品生产、水产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广东既是水产品的生产大省,也是水产品的消费大省、出口大省。据统计,2016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882.4万吨,其中,水产养殖产量714万吨,捕捞产量168.4万吨,出口创汇29.33亿美元。广东省渔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超过20%。香港和澳门超过90%的水产品、美国市场超过10%的对虾来自广东。但广东仍然存在监管和制度不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可控性、可溯性未能得到有效保证等问题,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出台正逢其时,使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法可依。

  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齐抓共管监管体制

  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水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到养殖、饲料、药品、防疫、经营、批发零售、生产加工、检验检疫等多个环节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也必然会涉及到很多行政主管部门。《条例》结合广东省水产品生产实际,明确了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在《条例》第三条政府职责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厘清了渔业、食品药品这两个监督管理最主要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细化了任务分工,明确“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渔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这两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以“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或后”为分界点进行了界定。对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条例》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生产经营全程监管实现全链条可追溯

  《条例》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加强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监管对接,明确提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产地证明、自检合格证、标识销售等制度与入场销售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规范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构建可追溯体系,逐步实现水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条例》从产地、苗种、生产、运输、贮存、经营、销售等多个环节,强化了水产品“从池塘到餐桌”各个环节的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实施动态监测。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如实采集、保存、记录追溯信息,保障水产品可溯源”,并鼓励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等研究开发符合水产品特点的质量安全追溯技术。

  建立跨省联动机制维护出省水产品安全

  《条例》还首次提出建立跨省联动机制,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合作。“维护的不仅是广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保障国内公众吃上卫生、安全的广东水产品,可以让广东水产品走得更远。”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人说。

  此外,《条例》还提出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协同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首提水产品禁养区从源头保障质量安全

  为从源头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要求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这也是全国首次在水产品领域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中山大学海洋科学学院法学教授古小东表示。

  对于禁止生产区域划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此外,由于贝类的生长位置比较固定,同时具有特殊的生物特性,一旦遇到水质环境污染,较难回避。因此,《条例》还对贝类生产区域类型进行了划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贝类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贝类生产区域环境质量和贝类质量安全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划定贝类生产区域类型,并予以公布。

  健全水产品检测体系填补监管执法空白

  中山大学海洋科学学院法学教授古小东表示,水产品检测体系的健全和复检制度,也是《条例》的立法重点和立法创新之一。

  《条例》明确了渔业、食品药品这两个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的职责,并明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填补了执法监管的空白。

  《条例》对复检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申请复检的情形、复检的注意事项以及复检费用的承担,提出被抽检人对水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鼓励社会监督举报加强不良信息公开

  《条例》明确了行业协会和渔民合作社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了行业协会、合作组织的引导帮助行为。

  《条例》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并要求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条例》提出建立不良信息记录公布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不良信息记录公布机制,及时通过现场展示牌、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不良信息记录,并可以通报水产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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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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